仪器共享平台仪器运行及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无机合成与制备化学全国重点实验室仪器共享平台运行及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仪器共享平台仪器在实验室科研工作和社会服务中的支撑和保障作用,提高仪器使用效率和测试服务质量,确保测试工作稳定有序开展,根据《吉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12)268号)、《吉林大学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校发[2024]5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仪器共享平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验室仪器共享平台全部仪器。
第二章 仪器运行管理
第三条 按照《吉林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实施条例》的要求,规范仪器安全使用的培训、检查、监督等工作,要在仪器室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仪器操作规程。仪器须建立技术档案、仪器使用记录本和仪器维修记录本。
第四条 仪器配置AB岗管理人员,A岗人员为仪器的直接管理责任人,具备独立操作和维护仪器能力,负责仪器的日常测试、定期维护和处理仪器故障工作。B岗人员应具备仪器独立操作能力,辅助A岗人员进行仪器测试工作。
第五条 仪器完成验收后及时进行仪器收费立项申请,审批获准后严格按照收费标准进行仪器测试费收取。仪器收费标准根据机时使用率和仪器维护成本变化可进行动态调整,调整后及时完成收费立项申请。
第六条 仪器开放测试服务时在吉林大学实验室综合管理平台对外公布仪器基本参数、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信息,并通过该管理平台向用户提供测试预约和测试费收取服务。仪器测试服务须在仪器测试范围内,禁止测试不符合仪器要求和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样品。
第七条 仪器设备、附件及耗材采购应结合实验室科研需求和发展方向,广泛征集意见,充分调研论证,杜绝定向采购,严格遵守学校招标采购流程。购买仪器设备耗材,要坚持质量优先,以满足测试需求为首要标准,确保仪器持续平稳高效运转。原则上可以提前储备至多一套(或可供半年使用)的耗材。严禁以公共仪器设备耗材的名义,为课题组或个人购买耗材。非垄断性耗材,应定期更换供应商。
第八条 对于达到报废年限要求的仪器设备进行全面、合理评估,如确实存在仪器设备损坏后无修复价值,及时进行报废处置;如仪器设备只是性能指标较低但能继续使用,可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对实验室内师生开放免费测试服务,或开放机时承担实践教学工作。
第九条 仪器出现故障后,仪器管理人员应首先查阅维修记录,检查此前否出现过同类故障和维修,是否签订有相关保修协议等;维修启动后,要随时跟进维修进度,详细了解故障原因、维修方案及报价,警惕厂家或工程师利用维修欺诈;维修前后要通过实验室网站、邮件等形式向各课题组及时发布信息。
第十条 严禁利用平台谋私,禁止绕过平台开展测试,加强各房间门禁管理,维护公共测试秩序;杜绝加塞测试,回稿或毕业等需要加急测试时,须参照《仪器共享平台加急测试管理办法(试行)》履行申请审批程序;仪器管理人员应及时掌握机时使用情况,空闲机时要及时回收、发布、再分配。
第十一条 仪器管理人员要及时回应师生诉求,提升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并注意数据保密安全。
第三章 仪器开放共享管理
第十二条 仪器开放共享测试服务分为用户预约自主上机测试和送样预约由仪器管理人员测试两种方式。
第十三条 用户预约自主上机测试方式是经过培训考核具有上机操作资格的用户自行预约并完成样品测试。上机自主预约用户原则上为通过培训考核的无机合成与制备化学全国重点实验室师生。根据仪器自身的特点和使用情况,上机自主预约测试服务仅在平台部分仪器或仪器部分功能的使用上开放。
第十四条 送样预约由仪器管理人员测试方式,是用户在平台预约送样测试,由仪器管理人员完成样品测试。送样预约用户为吉林大学实验室综合管理平台网站注册用户。
第十五条 仪器按照“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原则,在满足无机合成与制备化学全国重点实验室师生对仪器测试需求的基础上向实验室外单位和个人开放共享服务。仪器共享开放机时根据仪器使用率进行调整,对于使用率低的仪器,将增加对实验室外共享开放机时,保障科研资源效益最大化。
第四章 自主上机测试管理
第十六条 需要经常使用平台开放使用仪器进行测试工作的无机合成与制备化学全国重点实验室师生均可通过吉林大学实验室综合管理平台网站进行培训报名,经过平台仪器管理人员培训并考核合格后获得该仪器的上机操作资格。上机操作资格的有效期从考核合格之日算起,原则上为一学期,超过有效期后需经过仪器管理员复核后方可继续上机操作仪器。
第十七条 仪器操作人员在使用仪器前须验明仪器状态,清点辅助设备和器具,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测试样品必须在仪器测试范围内,禁止测试不符合仪器测试要求的样品;严禁在计算机上进行与实验内容无关的一切操作;测试结束后将公共用具和药品归放原处便于下一位用户使用,整理清洁使用过的实验桌台面,并在仪器使用记录本上如实登记测试时间、测试内容和仪器状况等。
第十八条 仪器测试过程中若出现不明情况,不得擅自盲目操作,须立即与仪器管理员联系。
第十九条 上机测试用户不得为外单位分析测试样品。
第二十条 仪器操作人员在上机操作时对实验室、仪器、辅助器具等负有安全责任,在仪器工作时不得离开测试现场,不得擅自将仪器转交给他人,不得擅自将无关人员带入仪器室。
第二十一条 若上机用户因不遵守仪器管理员培训时讲授的操作规程而导致仪器不能正常使用,该上机用户须按照《仪器共享平台用户违规行为处罚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无机合成与制备化学全国实验室仪器共享平台所有。

无机合成与制备化学全国重点实验室

2025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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